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22號
ILDV,108,司促,4422,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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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耿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零叁佰肆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耿良前於107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整
  ,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
  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370,341元
  ,及自108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
  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
  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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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