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調字第16號
原 告 閻廷偉
上列原告對被告鴻匠木器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被告鴻匠木器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補正正確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書狀(須簽名)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鴻匠木器有限公司起訴,然應提出被告最新 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應補正正確記載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之書狀( 須簽名),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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