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85號
ILDV,107,訴,485,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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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邱珮姿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惠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禧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10月29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新臺幣109, 675元,所依據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為何?所依據之構成 要件事實為何?主張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何種損 害?兩者間之因果關係?相關事證?
㈡、就原告與訴外人黃鵬騰等5人間之系爭土地契約,原告何時 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行使解除權之依據為何?㈢、就被告民事答辯㈡狀抗辯因雨天、颱風等不可抗力而得順延 完工期限,並提出逐日雨量資料及颱風資料表為憑(見本院 卷㈠第165、166頁;第173、174頁),原告不爭執得順延之 標準、日期及日數為何?是否提出其他事證?
㈣、就被告108年9月10日民事補充辯論意旨狀,有何意見?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10月29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就被告抗辯因雨天、不可抗力而得順延完工期限之期間,系 爭房屋施工內容為何?無法施作之原因?相關事證?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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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鉅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