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67號
ILDV,107,訴,467,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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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陳鴻熙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受 告 知人 陳鴻煤 
      陳新雨 
      陳永豐 
      陳淑惠 
被   告 陳良福 
      陳英賢 
上  2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 108年10月2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仁地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原告是否曾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向被告為終止租賃 關係之意思表示?相關事證?
(三)、被告主張渠等繳納每年 3萬元之租金,除耕地租約之地 租外,亦包含占用系爭土地之租金,有何意見?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10月22日前提出 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清泉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並說明其遺產分配情形。
(二)、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編號A、B、C、D、E等地上物 ,為何人於何時興建?
(三)、除就耕地租約外,被告另就附圖編號A、B、C、D、E、



F等地上物繳納租金之相關事證為何?
(四)、本院71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判決所指:坐落員山鄉深 溝段587地號土地內附圖A所示面積0.0110公頃之地上物 (見本院卷第205頁,即被證6)與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之 系爭土地(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重劃前為 深溝段 586-2地號)間之關聯為何?被告主張本件受前 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理由為何?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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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