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83號
ILDV,107,訴,283,20191022,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宏凰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美環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5,1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1/1頁


參考資料
錦美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凰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