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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號
ILDV,107,訴,22,2019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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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黃陸杉 
      黃陸川 
      黃寶雲 
      黃秀圓 
      黃玉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追 加 原告 黃秀惠 
被   告 黃旺欉 

      楊金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追加原告部分送達未合法,而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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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