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34號
ILDM,108,訴,234,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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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維




扶助律師  林士雄律師
被   告 鄭信泰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選任辯護人 賴佳慧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瑜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張世維鄭信泰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貳拾参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張世維鄭信泰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8年7月2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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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