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紳舜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
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紳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紳舜因竊盜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 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9月27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10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以100年度簡字第7211 號 、第8395號、100年度易字第3539號、100年度訴字第1716號 (2罪)、第3095號、101年度簡字第89號(2罪)、101年度 訴字第304 號(2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5月、9月、7 月、8月、6月、6月、9月、5 月確定;又因(二)竊盜案件 (9罪),經該院分別以100年度易字第4033 號(4罪)、第 4561號(3罪)、101年度易字第487號、第873號判處有期徒 刑8月、8月、8月、8月、9月、8月、3月、1年6月、9月確定 ;再因詐欺、偽造文書案件,經該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561 號、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3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 確定,上開數罪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99號裁定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11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101年2月23 日入監,執行上開刑 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9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 80182419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0月 2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結日為111年7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