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凱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李頲翰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1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凱文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游凱文與其父游碧潭、母邱麗華及妹游雅婷共同居住於宜蘭 縣○○鄉○○路000巷00號。游凱文於108年1月6日上午6時 37分許前某時在上開住宅1樓以打火機燒烤玻璃球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本應注意使用打火機或其他火源應 為必要之防護,以免發生火災,而依當時客觀情形,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致其打火機引燃上開住宅1樓 餐廳餐桌之桌巾、塑膠墊及紙張點可燃物,形成明火往四週 延燒而引發火災,導致上開住宅受有附表編號1至14「受損 情形」欄所示之建築物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致生公共危險 。嗣經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五結分隊於同日上午6時37分許接 獲火災報案後即刻前往上址處理,於同日上午7時57分許始 將火勢撲滅,並進行火災勘察鑑定,始悉上情。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游凱文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 或書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 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本 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 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雖坦承其居住於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且事發當時以打火機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等情,但否認有何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犯行,辯稱
:火災發生時我都在房間裡,我是看到外面失火燒到我房間 裡面,我才往外面跑(見本院卷第62頁)。經查: ㈠被告與其父即證人游碧潭、母邱麗華及妹游雅婷共同居住於 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而上開住宅於108年1月6日 上午6時37分許發生火災,造成如附表編號1至14「受損情形 」欄所示之損害等情,業據證人游碧潭、邱麗華於警詢及消 防隊談話筆錄、證人游雅婷於消防隊談話筆錄時證述明確, 並有宜蘭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現場照片等件 在卷可稽,核與被告之部分任意性自白相符,是此部分之事 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即被告之父游碧潭於消防局談話筆錄中稱:「宜蘭縣○ ○鄉○○路000巷00號起火建築物所有人是我的名字,目前 由我、我太太(邱麗華)、我兒子(游凱文)和我小女兒( 游雅婷)共四個人居住。我另外兩個兒子(游凱中、邱凱翔 )住在台北,每個月才會回來一次」、「火警發生時,我開 車前往在頭城工地路上,車上2名同事」、「我接到電話後 馬上趕回家,大約7點20分左右回到家中,現場消防人員已 經出手滅火搶救」、「起夾建築物是RC建造,有木質裝潢隔 間。一樓格局為神明廳、客廳、和室(由我兒子游凱文使用 )、餐廳、廚房及浴室。二樓格局為房間1、房間2(我女兒 游雅婷使用)、房間3(我兒子游凱中、邱凱翔使用)、房 間4(我和我太太邱麗華使用)、書房及浴室。火警發生前 一天,我因為要去頭城工作,必須早起,所以只有我一個人 睡在房間4,我太太和我女兒睡在房間2,其他房間沒有使用 」、「我大約早上6點18分下樓,看到我兒子(游凱文)坐 在餐廳裡,我兒子(游凱文)有憂鬱症,當時看到我兒子( 游凱文)困坐在餐廳中。我兒子(游凱文)沒有抽菸、喝酒 ,但是有吸食安非他命。我兒子(游凱文)已經吸食一段時 間了」、「最近我和我的家人沒有與人結怨,火警當時也沒 有發現可疑人物,現場門窗也沒有破壞跡象」、「我兒子( 游凱文)107年12月初離開員榮時精神狀況還好,但107年12 月15日之後到火警(108年1月6日)當天因為吸食安非他命 之後,又開始精神恍惚」、「我曾經看到我兒子(游凱文) 吸食安非他命使用打火機點火,打火機的火焰很大,造成打 火輪太燙,丟在地上,我懷疑這次火警也是因為打火機太燙 丟在地上引起」,又於警詢中稱:「(問:火災發生當時你 兒子游凱文是否有在現場?在現場從事何事?)他有在現場 ,我看到他在現場吸食毒品安非他命」、「(問:據宜蘭縣 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研判,起火地點係在餐廳以 使用打火機不慎引起火災,你有無意見陳述?)沒有意見」
、「(本件火災是否為你兒子游凱文在餐廳內吸食安非他命 毒品使用打火機不慎所引發之火災?)我認為可能性很大」 、「我最近一次是火災當天看到他在吸食安非他命」(見警 卷第5至8頁);而證人即被告之母邱麗華於消防局談話筆錄 中稱:「我早上6點30分起床後,下樓梯時有聽到霹哩啪啦 的聲音,走到1樓廚房的時候,看到我兒子(游凱文)的房 間有出現紅色火光,並沒有濃煙冒出。我趕快在樓梯口呼喊 我女兒(游雅婷),呼喊2次沒反應後,然後我上樓,在我 女兒(游雅婷)房門口叫他,這時2樓已經有白煙出現」、 「我在我女兒(游雅婷)房門叫醒他,當時2樓有白煙產生 ,視線不良,我才先到後陽台開門,等我女兒(游雅婷)過 來。之後我和我女兒(游雅婷)爬過女兒牆到隔壁鄰居屋頂 」、「家中成員有我和我先生(游碧潭)、我大兒子(游凱 文)、我女兒(游雅婷)。另外二位兒子(邱凱翔、游凱中 )在台北工作,大約1至2個月回家一次。之前我有打119將 我大兒子(游凱文)送醫,我才知道他有吸食藥物」,又於 警詢中稱:「(問:據宜蘭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 書研判,起火地點係在餐廳以使用打火機不慎引起火災,你 有無意見陳述?)沒有意見」、「(問:本件火災是否為你 兒子游凱文在餐廳內吸食安非他命毒品使用打火機不慎所引 發之火災?)應該是吧」(見警卷第10至14頁);證人即被 告之妹游雅婷於消防局談話筆錄中稱:「當時我在宜蘭縣○ ○鄉○○村○○路000巷00號2樓房間2休息」、「當時我在 房間2只看到白煙,打算去抱寵物的時候,就開始看到黑煙 ,之後我就跟我媽媽(邱麗華)從後陽台逃出,爬過女兒牆 到隔壁鄰居屋頂。我從2樓房間2到後陽台經過的路線,並沒 有看到火勢,只有黑煙」、「起火前1、2樓門窗關閉,電燈 也關閉,只留神明廳的燈光。爐火也是關閉情形」、「家中 成員有我和我爸爸(游碧潭)、我媽媽(邱麗華)、我大哥 (游凱文)。另外二哥(邱凱翔)與三哥(游凱中)在台北 工作,大約1至2個月回家一次」(見警卷第15、16頁)。是 依證人游碧潭、邱麗華、游雅婷三人之證述可知,於本件火 災發生時證人游碧潭不在住宅內,證人邱麗華和游雅婷都在 住宅2樓,僅有被告一人在住宅1樓。
㈢本次火災事故發生後,經宜蘭縣政府消防局派員前往救災後 勘察現場,依據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 事實及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綜合分析,研判證人邱麗華 所述看到被告房間有出現紅色火光,係屬於反射火光,並非 真正起火處;另1樓餐廳木質餐桌,桌面受燒碳化,桌緣煙 燻積碳,趨近北側受燒碳化,塑膠桌巾部分受燒碳化,部分
保有原色,木質餐桌底部及桌腳煙燻積碳,顯示火流係從木 質餐桌桌面,由下而上,再往四周發展;清理1樓餐廳北側 木質椅子,椅背骨架上方部分受燒燒失,部分受燒碳化,椅 座受燒燒失,西側木質椅子椅背骨架上方部分受燒燒失,部 分受燒碳化,椅座受燒碳化,南側木質椅子椅背骨架上方部 分受燒燒失,部分受燒碳化,椅座部分受燒燒失,部分受燒 碳化,東側木質椅子椅背骨架上方受燒燒失,椅座受燒碳化 ;餐廳東側靠北段附近,紙類等物品部分受燒碳化,部分保 有原色,卡式瓦斯爐及瓦斯罐部分受燒呈鐵灰色,部分受燒 呈黃褐色,本板部分受燒碳化,部分保有原色;餐廳東側中 段附近,紙類木板等物品部分受燒碳化,部分保有原色;餐 廳木質天花板及角材受燒燒失,水泥天花板部分受燒變白, 部分受燒剝落,部分煙燻積碳,東側牆面水泥部分受燒變白 ,部分煙燻積碳,東側部分地面保有原色,顯示餐廳火流係 由中段附近,由下向上,再往四周延燒;現場經勘查,起火 處附近留有打火機及塑膠桌巾、塑膠墊及紙張等可燃物,另 據五結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略以:「搶救時關係人游碧潭 (屋主)兒子(游凱文)在旁吸食藥物,精神恍惚,無受傷 跡象」,並綜合證人邱麗華、游碧潭消防局談話筆錄內容, 研判因被告使用打火機不慎引燃起火處附近塑膠桌巾、塑膠 墊及紙張等可燃物而致災,本件起火原因以使用打火機不慎 引起火災的可能性較大,有前揭宜蘭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察人 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 錄、談話筆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 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火災保險資料)在卷可稽(見警卷 第18至123頁)。足認本案火災之發生係因打火機不慎引燃 餐廳餐桌桌面上之塑膠桌巾、塑膠墊及紙張等可燃物所引發 。
㈣被告雖辯稱當時正在住宅1樓和室內施用毒品,惟本件經宜 蘭縣政府消防局鑑定後,已排除天然災害、易燃物品及化學 物品、敬神祭祖及燈燭、燃放爆竹煙火不慎、施工不慎、炊 事烤火不慎、電氣因素、菸蒂引起等因素,現場亦未發現遭 外人入侵跡象,起火處附近未發現可疑油漬,遭外人入侵或 自行縱火引起火災的可能性較小,有上開宜蘭縣政府消防局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且證人游碧潭於消防局談話筆錄 中稱於火災發生當天早上6時18分許,看到被告坐在餐廳裡 ,也曾經看到被告吸食安非他命使用打火機點火,打火機的 火焰很大,造成打火輪太燙,丟在地上等語已如上所述,依 本件客觀事證,於排除所有其他可能之原因後,被告既係於
火災發生當時唯一在住宅1樓之人,且於火災發生時正在使 用打火機施用毒品,自有可能因使用打火機不慎而引燃餐廳 餐桌桌面上之塑膠桌巾、塑膠墊及紙張等可燃物而引發本件 火災。被告所辯實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明知餐廳內有塑膠桌巾、塑膠墊及紙張等可燃物, 仍於該處使用打火機不慎引燃上開可燃物,最終釀成本次火 災,其有過失甚明,且過失行為與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建築物 燒燬結果間有因果關係,故其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 刑。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 之建築物罪,係指供人居住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 整體而言,應包括牆垣及其內所有設備、傢俱等一切物品。 故一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建築物與其內之所有物品, 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失火燒燬數犯罪 客體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 前2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又「燒燬」係指因火力 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屋內天花板、傢俱、裝 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 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 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 件,故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 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 之失火燒燬同法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另刑法上之 失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 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社會公安 之法益,故其以一個失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只 論以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 其罪名及罪數。經查,本件住宅各處受有附表編號1至14所 示之受損情形,多處天花板、隔板受燒燒失,受損嚴重而已 喪失建築物遮風擋雨之效用,應認已達燒燬建築物之程度。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 之住宅罪。被告本件失火行為,雖同時造成住宅內物品燒燬 ,惟經整體觀察後,應僅侵害一社會公共安全法益,而僅構 成單純一罪,自當論以一個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 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廚房餐桌上有塑膠桌巾、塑膠墊及紙張等可 燃物,於使用打火機疏未注意造成本件火災,所生損害非輕 ,犯後雖否認犯行,惟幸未釀成人員傷亡,且所燒燬者為自 己與家人居住之住宅,並未延燒至他處,暨其學歷為高職畢
業,現為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建興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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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房間位置 │受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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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樓走道 │樓梯木質隔板受燒燒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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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樓往2樓樓│塑膠扶手趨近2樓出入口部分受燒燒熔 │
│ │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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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樓走道 │北側上方木質天花板受燒燒失。走道東│
│ │ │側浴室磚牆水泥披覆部分受燒脫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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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樓浴室 │木質天花板受燒燒失,電線絕緣被覆部│
│ │ │分受燒燒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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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樓房間4 │木質天花板受燒燒失。西側磚牆木質隔│
│ │ │板受燒燒失。北側磚牆水泥披覆趨近西│
│ │ │側上半部受燒剝落。東側木質隔板受燒│
│ │ │燒失。南側木質隔板受燒燒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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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樓房間3 │木質天花板及角材受燒燒失。西側水泥│
│ │ │磚牆披覆靠南側部分受燒剝落。西側及│
│ │ │北側木質隔板受燒燒失,角材部分受燒│
│ │ │燒失。東側木質隔板受燒燒失。房門受│
│ │ │燒表面燒失。南側木質隔板受燒燒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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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樓房間2 │木質天花板受燒燒失。西側磚牆水泥披│
│ │ │覆趨近北段部分受燒剝落。西側木質隔│
│ │ │板受燒燒失。西側鋁質窗框部分受燒燒│
│ │ │熔。北側木質隔板受燒燒失。東側木質│
│ │ │隔板受燒燒失。南側鋁質窗框上半部受│
│ │ │燒燒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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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樓房間1 │木質天花板受燒燒失。西側木質門框受│
│ │ │燒碳化。北側木質隔板受燒燒失,角材│
│ │ │上半部受燒燒失。東側木質隔板受燒燒│
│ │ │失。南側鋁質窗框部分受燒變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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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樓書房 │木質天花板及角材受燒燒失。東側及北│
│ │ │側磚牆木質隔板受燒燒失。東側書架木│
│ │ │質底板兼做2樓地板受燒燒失。南側木 │
│ │ │質隔板受燒燒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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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樓神明廳 │木質天花板受燒燒失,角材部分受燒燒│
│ │ │失。水泥天花板披覆部分受燒剝落。東│
│ │ │側木質隔板受燒燒失。東側磚牆水泥披│
│ │ │覆部分受燒剝落。西側木質隔板受燒燒│
│ │ │失。西側磚牆水泥披覆部分受燒剝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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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樓客廳 │木質天花板受燒燒失,角材部分受燒燒│
│ │ │失。水泥天花板披覆部分受燒剝落。北│
│ │ │側木質隔板受燒燒失。北側磚牆水泥披│
│ │ │覆部分受燒剝落。南側木質隔板及角材│
│ │ │受燒燒失。西側木質隔板受燒燒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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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樓廚房 │塑膠天花板受燒燒失,角材大部分受燒│
│ │ │燒失。水泥天花板披覆部分受燒剝落。│
│ │ │西側牆面上半部部分磁磚受燒剝落。水│
│ │ │泥天花板及橫樑部分受燒剝落。南側木│
│ │ │質隔板受燒燒失。木質門部分受燒燒失│
│ │ │。東側牆面上半部部分磁磚受燒剝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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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樓和室 │木質門板上緣受燒燒失。木質天花板受│
│ │ │燒燒失,角材大部分受燒燒失。電源銅│
│ │ │線披覆部分受燒燒失。西側木質隔板受│
│ │ │燒燒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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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樓餐廳 │木質天花板及角材受燒燒失,水泥天花│
│ │ │板披覆部分受燒剝落。東側木質隔板受│
│ │ │燒燒失,角材部分受燒燒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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