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五○八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浩文 住台北市○○○路○段五二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蘇珊珊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二號十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北投郵政十二之九一號信箱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二十五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該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介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俊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