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400號
SLDV,108,除,400,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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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林美霞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惠普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92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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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