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呈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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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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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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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奧國際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呈勖有限公司 │114,526元 │NO0218024 │108年1月31日 │
│ │ │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 │ │ │ │
│ │ │園區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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