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52號
SLDV,108,除,352,2019100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周敏賢即廖學良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原訂同年9 月30日宣判,因颱風防災假,順延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