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昭志
代 理 人 林錦慧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捷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原訂同年9月30日宣判,因颱風順延1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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