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黃紹程(即黃進輝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阮金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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