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4號
SLDV,108,重家繼訴,4,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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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
原   告 孫賴春枝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複代理人  邱姝瑄律師、郭大維律師
被   告 孫有生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郭釗偉律師
被   告 孫碧鈴 
      孫于婷 
      孫淑美 
兼上開被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靖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八年度重上字第六七八號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中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兩造為被繼承人孫安男之全體繼承人,而訴 請分割孫安男之遺產,惟被告孫有生另訴原告確認事實上處 分權事件,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重上字第678 號確 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審理中,尚未確定(見本院卷二第60頁 、第63頁)。茲因上開案件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之不動產標的 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00000 號未保存登記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原告於本案主張系爭建物其為事實 上處分權人(即原告提出附表5 編號2 建物),為其婚後財 產,並列入其婚後財產之範圍後,據以計算其得請求被繼承 人孫安男所遺婚後財產剩餘財產分配扣抵額後,主張兩造可 分得之被繼承人孫安男之遺產範圍,逕而請求兩造分割,乃 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人之認定,為本件遺產分割事件之先 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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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