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天水華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肖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99,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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