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碧湖新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基徵
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悅足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 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程式 自有欠缺。茲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