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53號
SLDV,108,訴,453,2019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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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台北雪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秋容 
被 上訴人 聶韻秋 
      歐幸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
明文。查被上訴人起訴聲明為「確認台北雪梨社區於民國107 年
11月17日召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全部決議不成立」,其訴
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因未具交易價額,且被上訴人因此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無法以
金錢估算,應認該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上訴人於
第二審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
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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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