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張金政
被 告 金家瑞
訴訟代理人 陳清怡律師
複 代理人 邰怡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08 年9 月30日下午4 時30分宣判,惟遇颱
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延展
宣判期日為108 年10月1 日下午4 時30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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