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88號
SLDV,108,訴,388,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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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林詹阿幸(即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
      林進祿(即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雪(即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婷(即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
      林靖綾(即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
      林黃月霞(即林壽堅之承受訴訟人)
      林銘湧(即林壽堅之承受訴訟人)
      林偉仁(即林壽堅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嬰(即林壽堅之承受訴訟人)
      林壽全
      林壽南
      林壽山
      林麗雀
      林麗雲
被   告 林明宏
      林明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詹阿幸、林進祿林靖綾林麗雪林麗婷為原告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本件應由林黃月霞林美嬰林銘湧林偉仁為原告林壽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林壽彭林壽堅於提起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 訟後,分別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106 年5 月23日死亡,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 紙附卷可憑(見限制閱覽卷)。 又原告林壽彭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即林詹阿幸與子女林進祿林靖綾林麗雪林麗婷,原告林壽堅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即 林黃月霞與子女林美嬰林銘湧林偉仁,且均未拋棄繼承 等情,有戶籍謄本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8 月21日新北 院輝家科字第22915 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0-132 頁、 第134-137 頁、第151 頁)。而原告經本院通知辦理聲明承 受訴訟程序,迄今仍未由承受訴訟人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



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原告林壽彭林壽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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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