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95號
SLDV,108,訴,1595,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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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5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被   告 蔡力行 
      謝清江 
      梁公偉 
      孫振耀 
      金聯舫 
      吳重雨 
      張秉衡 
      湯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具狀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惟未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 (即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致本院 無從進行審理,被告亦難以答辯,顯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前開裁定於108年6月3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通訊地新竹科學園 郵局435號信箱後遭退回,再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108 年7月31日公示送達在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 訴為不合法定程式,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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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