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行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宋明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8萬8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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