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65號
SLDV,108,補,1365,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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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王雅儷 
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
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
制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為準,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低
於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第三人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
受之利益,應以該債權額為準(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240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8 次民事
庭會議(一)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
確認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85年
12月18日設定新臺幣(下同)9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本金債權於逾705 萬元之範圍不存在。(二)確認系爭不動產
於103 年7 月29日設定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本金
債權於逾189 萬5,208 元之範圍不存在。(三)被告不得持本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64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108
年司執字第26088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
予撤銷。而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原告聲明第3 項之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於該強制執
行程序得以獲償之債權額894 萬5,208 元【計算式:705 萬元+
189 萬5,208 元】。又原告聲明第1 、2 項係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其訴訟標的雖與聲明第3 項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
目的應屬一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即為894 萬5,2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9,60
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 ├───┬────┬────┬────┬────┼────┤ 權  利  範  圍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        
│ 1│新北市│汐止區 │北峰  │    │ 761  │8,022.54│    106/10000   │        
├─┴───┴────┴────┴────┴────┴────┴───────────┤        
│建物︰                                       │        
├─┬──┬───────┬───┬─────────────────┬───────┤         
│編│ 建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樣主要├────────┬────────┤權 利 範 圍│        
│號│ 號 │建 物 門 牌│建築材│   總面積   │  附屬建物  │       │        
│ │  │       │料及房│        │        │       │        
│ │  │       │屋層數│        │        │       │        
├─┼──┼───────┼───┼────────┼────────┼───────┤          
│1│1329│新北市汐止區北│鋼筋混│一層:71.06   │陽台:7.39   │   全部   │  
│ │  │峰段761地號  │凝土造│二層:68.90   │平台:8.50   │       │          
│ │  ├───────┤4層  │總面積:139.96 │        │       │          
│ │  │新北市汐止區伯│   │        │        │       │          
│ │  │爵街55巷8號  │   │        │        │       │          
├─┴──┴───────┴───┴────────┴────────┴───────┤          
│備註:含共有部分同段1368建號,面積2,436.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9/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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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