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28號
SLDV,108,補,1328,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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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松霖陳憲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3 萬5,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286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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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