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閻仕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Yahoo 奇摩)間請求給付帳號密碼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
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
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
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2 款、第121 條
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請求被告給付正確的信箱密碼,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
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7,335 元。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Yahoo 奇摩)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
其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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