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謝阜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林愛、騰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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