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87號
SLDV,108,補,1287,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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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謝阜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林愛騰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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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