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84號
SLDV,108,補,1284,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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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黃健治與被告翁朝棟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曾文生
吳豐盛、群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超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
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合發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百堅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林輝政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金智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其泰、百佳圓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李世和、王炯棻、翁重鈞、張靜淇、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
李雅榮吳怡青李金振弘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春源鋼鐵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錫奇李文隆鄭毅明蔡錫儀、安廷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富巨春股份有限公司、連德投資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蔡政廷曾勇夫林維樑許立銘、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
限公司、王宏銘美達股份有限公司王玉發、劉宗仁、第一伸
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明祥、吳統雄、張進德、景裕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何燦穎王錫欽、方明
達、辜公怡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張安平李鐘培王伯元、謝其嘉、駱錦明張剛綸
陳啓德張啓文劉純穎、余俊彥溫堅蔡志忠吳東昇、林
南舟、王金山焦佑鈞周玲臺、盛治、趙天福謝幸樹、王元
宏、徐遵慈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韓義忠李聰昌劉敏雄
李玲玲邱鑄山蔡憲唐林弘男王錫欽楊岳崑翁政義
、陳春生、洪敏雄張學斌高蘭芬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並補正起訴狀所載全體被告之住(居)所或營業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 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 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 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 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 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請求係召開居民自治 會,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 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7,335元。次查,原告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等人之住( 居)所或營業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等人之住(居) 所或營業所,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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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巨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