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60號
SLDV,108,補,1260,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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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林家偉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法扶律師)     
      林詩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德荃、張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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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