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林家偉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法扶律師)
林詩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德荃、張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