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41號
SLDV,108,補,1241,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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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雄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思翔黃騰浩詹景春洪聖明汪家鳳、陳
世祥、陳謙文陳玉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3
萬7,5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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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