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雄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思翔、黃騰浩、詹景春、洪聖明、汪家鳳、陳
世祥、陳謙文、陳玉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3
萬7,5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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