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12號
SLDV,108,補,1212,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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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MAI THI SOM(梅氏山)
      DAO THI NGA(陶氏娥)
      TRAN THI OANH(陳氏鶯)
      NGUYEN VAN TUAN(阮文俊)
      BUI VAN CUONG(裴文強)
      PHAN THI NGA(潘氏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薩摩亞商巧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訴
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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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