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64號
SLDV,108,補,1164,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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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   告 蔡孟樺即蔡品德
      葉姍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
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代
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債權人主
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
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於民國107年4月11日就新北
市○○區○○段00○號建物及其坐落同段22地號土地(下合稱系
爭房地,單指其一則稱系爭土地、系爭房屋)之信託債權行為及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被告葉姍姍並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
權回復登記為被告蔡品德所有;備位聲明則代位請求終止被告間
於107年4月11日就系爭房地所為之信託契約,被告葉姍姍並應將
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蔡品德所有。原告先、備位聲明
均係就系爭房地有所請求,而先位部分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其利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備位部分
則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即219萬4,3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並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219萬4,3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
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土地價額應為161萬8,9
71元(計算式:108年1月公告現值66,800元/平方公尺×577.0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0/10000=1,618,971元),而系爭房屋價
額則依被告蔡品德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稅清單所示之房地
現值金額為57萬5,400元,總計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19萬4,37
1元(計算式:1,618,971元+575,400元=2,194,3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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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