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晶晶
被 告 吳龍潭
邱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本件原告主張應剔被告所分配之
金額後,其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429 萬7,977 元【
計算式:(700 萬224 元-279 萬2,851 元)+(15萬747 元-
6 萬143 元)=429 萬7,977 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429 萬7,9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3,5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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