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廖家齊
上列原告因返還款項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國明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
伍萬元,應繳裁判費玖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伍仟零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