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72號
SLDV,108,補,1072,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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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段采伶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深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
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
)10萬5,730 元、107 年度年終獎金5 萬元、108 年1 月份工資
5,593 元、同年2 月份工資3 萬8,333 元、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
4 萬1,667 元;第2 項係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2,277 元至其
勞工退休金專戶;第3 項係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第
1 項、第2 項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貳拾肆萬
叁仟陸佰元(計算式:105,730 +50,000+5,593 +38,333+41
,667+2,277 =243,600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
元,惟其中請求給付年終獎金、108 年1 、2 月份工資、特別休
假未休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裁判費
,是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此部分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
壹仟玖佰元【計算式:2,650 -2,650 ×(50,000+5,593 +38
,333+41,667+2,277 )/243,600×1/2 =1,900 ,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另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肆仟
玖佰元(計算式:1,900 +3,000 =4,900 )。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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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深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