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
債 務 人 詹前艦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吳佩蓮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自106 年5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6 年5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⒍提出所居住房屋之租約、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 ,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⒎目前是否有經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若有請說明繫屬於何法院 及強制執行事件案號?
⒏提出應受扶養人106 、107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 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⒐陳報對第三人用誠工程有限公司之債權發生原因及時間,有無 取得執行名義。債務人提供借款之資金來源及金流證明。⒑提出用誠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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