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70號
SLDV,89,訴,370,200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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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欣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七九號十二樓之六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八六號十五樓之二
  被   告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玖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玖角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或按給付時原告銀行掛牌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欣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頤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七月三十  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保證欣頤公司對原告銀行現在(包含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  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正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連清償  之責任,有保證書、約定書可稽。
㈡被告欣頤公司為向國外廠商採購物資之需要,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與原告簽訂 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委請原告於美金肆拾萬元或等值之他種外幣為限,開發一八 ○天期遠期信用狀,約定對於原告所負之債務,應遵守契約之條款,確實履行。 嗣依上開約定,被告欣頤公司分別提出開發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發信用狀三筆 計美金貳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整,有國外廠商以原告銀行為付款人及自發票 日後一○天為付款期限之匯票三紙為證。詎上開借墊款業已到期,被告欣頤公司 除償還部份外,尚欠本金美金壹拾玖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玖角整及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償還,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被告欣頤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自應負償還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或按給付時原告銀行掛牌  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其餘被告則依據保證契約,就上述債務,應負連帶  清償之責。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各一件、約定書、進口單據通知書各三件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匯票各四件(以上均影本)為證。乙、被告方面:
被告等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等俱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欣頤公司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 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委請原告於美金肆拾萬元或等值之他種外 幣為限,開發一八○天期遠期信用狀,被告欣頤公司嗣並提出開發申請書,向原 告申請開發信用狀三筆計美金貳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整,經原告依約給付。 。詎上開借墊款業已到期,被告欣頤公司除償還部份外,尚欠本金美金壹拾玖萬 貳仟陸佰玖拾玖元玖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償還,爰 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欣頤公司給付原告美金壹拾玖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玖角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或按給付時原告銀行掛牌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 付之,被告甲○○乙○○則依據保證契約,就上述債務,應與被告欣頤公司負 連帶清償之責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各一 件、約定書、進口單據通知書各三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匯票各四件(以上均 影本)為證,被告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三、從而原告分別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 玖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玖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或按給付時原告銀行 掛牌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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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南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