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18號
SLDV,108,消債清,18,20191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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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債 務 人 楊昱泓(原名:楊家敏)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10,180元(計算式:[ ( 12+1 )×43×20] -1,000 元
=10,1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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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