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158號
SLDV,108,消債更,158,2019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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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
債 務 人 彭琇瑩 


代 理 人 吳鴻奎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女郭玉軒於臺灣銀行有利息所得之原因、就學 之學校及年級,並提出在學證明。
2.債務人子郭仁輝106 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3.債務人前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關於聲請前2 年 內收入僅記載自民國107 年10月起有遺囑年金之收入。惟 查,債務人自陳於其配偶死亡前有在早餐店幫忙,應認有 收入,亦應記載。故債務人應重新提出財產及狀況說明書 中關於聲請前2 年內收入內容。




4.債務人自陳其女郭玉軒目前仍為學生,由債務人扶養等情 。又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前2 年內平均每 月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 萬3,876 元。惟債務人自陳每 月僅有遺囑年金4,535 元之收入,明顯入不敷出,有隱匿 收入及財產之嫌。債務人應重新陳報除遺囑年金外,是否 有扶養費或其他收入?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5.債務人自陳其配偶死亡前開早餐店,有在店內幫忙一事。 債務人應說明該早餐店店名、地址為何?有幾名員工?於 配偶死亡前平均每月之營業額、支出及盈餘若干?並提出 關文件資料。
6.說明債務人配偶死亡後,原由其配偶經營之早餐店現由何 人經營?若由債務人經營,亦應說明目前店名、員工名額 、平均每月營業額、支出及盈餘若干?並提出相關文件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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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