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黃偉祥
代 理 人 魏淑萍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大聯大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大聯大教育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大聯大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財團法人之捐助章 程,依民法第60條第2 項及第62條前段規定,應訂明法人之 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財團法人經設 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得依民法第62條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 之處分,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 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 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大聯大教育基金會之 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08年7月30日經第3屆第5 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決議通過修改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 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 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董事暨監察 人會議紀錄、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1080126231號函、修 正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登記證書等件為證。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即附件「修正後條文」欄 第5 條、第6 條、第7 條、第8 條、第9 條、第10條、第11 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所示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立 法精神無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 關教育部以前揭函文許可變更在案,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 章程之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聲請變更如附件 「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第1 條、第3 條、第4 條、第16條 、第17條,係涉及法人名稱、設立目的及業務項目、捐助財 產總額、主事務所地址、章程施行程序等事項之記載,核與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 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且第 2 條、第12條未予修正,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 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