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62號
SLDV,108,法,62,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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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唐錦榮 
代 理 人 廖勤秀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禾伸堂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禾伸堂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禾伸堂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 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召開決議修正如附表 所示,爰提出相對人第6 屆第3 次董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 年8 月23日北市社團字第1083133931 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依 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 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 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 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 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 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 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 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 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 後條文」欄第7 、8 、9 、14、23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 人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 年8 月23日北



市社團字第1083133931號函核備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 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修正後條文 」欄第26條部分,僅係變更章程文字及增加修訂時間,核其 內容,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 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 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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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號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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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前項用於興辦或捐助社會福利│前項用於興辦或捐助社會福利之│
│ │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會│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會孳息│
│ │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
│ │百分之80。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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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基金會置董事5人,第1屆董│本基金會置董事5人,第一屆董 │
│ │事由捐助人遴聘之,其後每屆│事由捐助人遴聘之,其後每屆之│
│ │之董事由前屆董事就社會賢達│董事由前屆董事就社會賢達、熱│
│ │、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人數同│
│ │人數同額以上之候選人,以無│額以上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
│ │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但主要捐│法票選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
│ │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
│ │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
│ │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3分之 │事人數3分之1。且每屆期滿連任│
│ │1。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 │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人數5分 │
│ │得逾全體董事人數3分之2。 │之4。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 │
│ │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數不得逾董事名額3分之1。 │
│ │得逾董事名額3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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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會董事皆為無給職,其任期│ 本會董事皆為無給職,其任期 │
│ │為3年,連選得連任,如任期 │ 為4年,連選得連任,如任期內│
│ │內有出缺或因故辭職時,董事│ 有出缺或因故辭職時,董事會 │
│ │會得另行遴聘適當人員,惟其│ 得另行遴聘適當人員,惟其任 │
│ │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 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
│ │限。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1個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
│ │月內,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 │
│ │選聘下屈董事,新舊任董事,│ 下屈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 │
│ │並按期辦理交接。 │ 期辦理交接。 │
├───┼─────────────┼──────────────┤
│第14條│本基金會董事會會議每6個月 │本基金會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
│ │召開1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 │開會1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 │
│ │要或2分之1以上董事之提議時│或2分之1以上董事之提議時,得│
│ │,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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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本基金會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本基金會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
│ │,應於年度開始前3個月經董 │應於年度開始後1個月經董事會 │
│ │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
│ │備,並於年度終結後3個月內 │於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將年度業 │
│ │將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及人事│務執行報告書及人事考核等提請│
│ │考核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依│董事會審定後,依法呈報行政主│
│ │法呈報行政主管機關查核。植│管機關查核。植值本會會計制度│
│ │值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 │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
│ │ │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
│ │ │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
│ │ │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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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90年10月4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90年10月4日 │
│ │日,於本基金會報奉主管機關│,於本基金會報奉主管機關核准│
│ │核准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第│
│ │行。 │一次修訂於民國108年8月14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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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