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60號
SLDV,108,建,60,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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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林豐榤即旭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湖 
訴訟代理人 柯誠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與被告訂立工程合約書,其業已施作工程完畢 ,被告卻未依約給付足額之承攬報酬,尚積欠新臺幣(下同 )75萬2,545元,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經查,依照原告所 提出工程合約書第24條約定,約明就契約涉訟時,兩造同意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有該約定條款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17頁),足認兩造就本件承攬法律關係所生之 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 前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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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