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54號
原 告 汪忠益
上列原告與SUREERAT-CHAIYASITH(蘇里拉蔡雅雪)間離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SUREERAT-CHAIYASITH(蘇里拉蔡雅雪)在泰國之原有或最新地址及其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 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此 觀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甚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雖表明SUREERAT-CHAIYASITH(蘇里拉 蔡雅雪)為泰國人,並已出境離開臺灣,但未記載SUREERAT -CHAIYASITH(蘇里拉蔡雅雪)在泰國之原有或最新住所, 並提出相關文件以供核對,致訴訟文書無法確定送達至應受 送達之地址,而難以進行言詞辯論。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 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