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惠穎
相 對 人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鍾興蓮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
結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司字第一一零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一百零五年度司司字第八六號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 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及 清算完結事件,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10號、105 年度司 司字第151 號受理。伊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 為瞭解本件清算事件之情形,並抄錄、影印當事人所提證物 ,爰聲請本院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影本為據, 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 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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