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568號
SLDV,108,司繼,1568,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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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568號
聲 請 人 林卉馨 
      林采緹 
      林卉玲 
法定代理人 林楷程 
      簡瑗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欄「簡璦萱」之記載,應更正為「簡瑗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依聲請 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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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