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朱韋力即朱肇新
代 理 人 黃慧敏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債務
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 但書規定
,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
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
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