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08年度,380號
SLDV,108,司消債調,380,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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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朱韋力即朱肇新


代 理 人 黃慧敏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債務
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 但書規定
,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
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
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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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