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務 人 劉逸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應增列「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2樓、6樓、6樓之1、6樓之2,法定代理人賴昭銑,住同上」,關於「相對人劉逸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劉逸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11日以108年度司拍字第84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然原 所有權人劉逸華於裁定前之108年3月20日將抵押物所有權信 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前開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