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19號
SLDV,108,司拍,319,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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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江佳容即江淑蘭
相 對 人 游淑阮 
代 理 人 林恩宇律師
相 對 人 藍阿文 
代 理 人 趙文銘律師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藍世聰 
複 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黃佑民律師
      張雅婷律師
相 對 人 蕭文生 
      陳怡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 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 他人者,其抵押權皆不因此而受影響。此觀民法第873 條、 第867 條及第868 條規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 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 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 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即債務人游淑阮於民國95年間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權利範圍72分之1 )為擔保,設定3,000 萬元之普通 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為96年11月26日,於95年11月29日經登 記在案。相對人游淑阮嗣於98年、99年及107 年間分別將上 開不動產所有權一部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藍阿文藍世聰、蕭 文生、陳怡憲藍世聰並於104 年4 月16日將其受讓之不動 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因相對人游淑阮於清償期屆至後陸續以支票清償借款 ,尚餘1,664 萬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登記謄本、支票及清償借款明細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相對人游淑阮以其就附表不 動產所有權全部設定抵押權後,將其所有權一部移轉與其餘 相對人等情,亦經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查覆歷次移轉登記 情形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意旨,其抵押權仍應由該所有權 移轉後之共有人共同承受。且抵押權登記記載之債權清償日 期已屆至,聲請人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 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相對人雖就抵押債權 存否及金額尚有爭執,惟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 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 ,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本院就聲請 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 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 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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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