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張守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森崴國際有限公司即尚鎂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在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嘉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沼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陸佰貳拾貳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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