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卿即林秀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
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個月計
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